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管理员 2020年10月26日 10:35 浏览次数: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东农研字【201816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养中德育为先、以文化人的核心和灵魂作用,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并贯穿于我校“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全过程,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形势与要求。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把立德树人贯穿于育人全过程,坚持言传身教并行,教育引导研究生敬畏学术、关心国家、关注社会、关爱学校,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道德楷模和学术楷模。

第三条 导师应以身作责,谨记“博学笃行、明德亲民”的东农校训,坚守“勤奋、求实、奉献、创新”的东农底色,传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东农精神;立足国情、省情、校情,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服务人才。

第二章  基本素质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思想品德教育职责

第七条 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加强“全过程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意识,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

第八条 应主动了解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积极参与研究生入学教育、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鼓励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各类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2次,并组织研究生开展至少2次思想交流会;支持各级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建、团建工作。

第九条 树立“课程思政”育人理念,重视挖掘专业课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充分发挥专业课程的价值引领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术指导、论文指导、就业指导等全过程,全方位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全面关心、关爱研究生,主动关心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成长成才,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沟通,主动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及生活状况,对研究生学习生活、科研工作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十一条 关心研究生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帮助研究生发掘自身潜力及优势,提早做好前景规划;引导其处理好理想、学业和未来发展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第十二条 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督促其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负责地了解研究生病(事)请假、校外实习、校外学术交流、延期、休(退)学等情况,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及保障。

第四章  维护学术道德规范职责

第十三条 以身作则恪守科研诚信、学术道德规范,在课堂教学、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以实际行动感染、带动研究生。每学期至少为研究生开展1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专题讲座。

第十四条 将学术规范训练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入学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撰写各环节,使研究生熟悉论文写作规范和学术研究规范。

第十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各类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要严把质量关,亲自审核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严格杜绝抄袭剽窃、实验做假、数据做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学术能力培养职责

第十六条 自觉树立招生主体责任意识、保密意识、质量意识,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考核,合理利用招生自主权;在自命题考试大纲制定、考试科目命题以及复试等环节,准确把握命题方向,对考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开展客观、公平、公正、严格的考核,确保招生质量。

第十七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为研究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每月至少安排研究生做进展汇报或学术研讨2次。

第十八条 应重视加强课程学习对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保障作用,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态度严谨,认真执行教学计划,遵守教学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课程教学秩序,规范课程考核方式,按时提交课程成绩,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客观性、公平性;围绕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改革,确保教学内容紧跟学科发展前沿和最新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制订论文写作计划,对写作规范进行充分指导,对论文进展开展跟踪检查,切实把好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送审学位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后签字确认,杜绝送审不规范、不严谨、不足量的问题论文;协助学院完成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充分调动研究生创新积极性,为研究生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引导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和推进研究生分类培养,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平台及相关条件支持;安排和检查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确保与校外实践导师的沟通与协作,保证专业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确保实践过程零事故。

第二十二条自觉树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意识,重视对各培养环节的质量监控,及时分流淘汰无培养潜质的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不干扰研究生评优评奖、困难补助、三助岗位、助学贷款等评审工作,并对研究生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客观、公正地把关。

第六章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职责

第二十四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术前沿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主动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掌握并创新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不断提升自身育人水平。

第二十五条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支持研究生参加公派留学、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学术活动,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提升学术研讨与交流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严格正规的实验管理制度及指导团队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团队文化;为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提供必要条件;按时足额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积极增加研究生津贴,并在各类津贴分配上做到公平公正。

第七章  导师评价与激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导师立德树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和学院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科负责人、学院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导师立德树人考评制度,并全面负责相关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构建学校专题培训与学院常规培训相结合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注重导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质量,创造条件鼓励导师参加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会议与论坛,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指导研究生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为导师开展育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充分尊重和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自主权利;重视导师意见,构建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提升导师满意度,保障导师荣誉感及归属感。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导师年度审核或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中将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考核重点,对有以下行为产生不良后果者,视为审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依法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学生权益;

2.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导师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及受贿索贿;

4.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作假情形的,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让研究生承担培养环节及科研活动的相关费用等;

6.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者;

7.其它违反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东北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对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给予立德树人成绩突出导师招生资格优先权及项目优先资助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责

第三十三条 导师因公(私)出国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提前妥善做好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时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情况说明,选配协助导师对研究生开展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试行)》(东农校发〔20141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东北农业大学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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