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东北农业大学考点考前公告(一)
管理员 2020年12月11日 16:24 浏览次数:

各位考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东北农业大学考点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查询考场

请考生于12月25日登陆http://graduate.neau.edu.cn/index.htm查询考试考场。

(※)我校考点考场分别设置在新艺术楼和教学楼,请考生务必看清并牢记自己所在楼宇、考场号和座位号,以免走错延误进场及考试!

二、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时间

12月26日-12月27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四、重要提示

(一)防疫要求

1.关于考生健康状况监测

14天健康状况监测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从考前第14天(12月12日)开始,每天在今日校园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打卡。

非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从考前第14天(12月12日)开始,每天自测体温,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

2.关于考生核酸监测范围。

考前14天有省外旅居史,以及有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持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结果参加考试,入口处主动出示给工作人员,在抵达考场后交给监考老师。

考前从境外抵返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进行隔离和核酸检测。须持核酸监测结果参加考试,入口处主动出示给工作人员,在抵达考场后交给监考老师。

3.关于考生佩戴口罩。

考生要自备口罩,进出考点、考场时均需佩戴口罩。鉴于黑龙江省冬季严寒,考场不能开窗通风换气,考生在入场查验身份时可以短暂摘下口罩,其余时间,提倡考生全程佩戴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4.保持身体健康

请各位考生注意近期天气变化,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避免发烧、感冒等情况发生。

(二)提前熟悉考场,避免迟到

考生应当在考前一天尽早查询并熟悉考场。由于现在哈尔滨正值寒冬,天冷路滑,车辆行驶速度慢,加之市区内路面施工等情况,距离考场较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的考生,应妥善安排好行程提前出行以免耽误进场及考试。考生可在高德地图中搜索“东北农业大学新艺术楼”和“东北农业大学教学楼”以便提前熟悉路线。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我校将于12月25日在考场查询公告中公布入校具体路线。

(三)准考证尽量多份打印,多处留存

提醒考生未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的,将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由于研考初试及复试都将用到准考证,建议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后能多处备份,包括复印件及电子版,以免发生丢失等意外。如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请在登录页面点击“找回用户名”或“找回密码”,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完成账户找回。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准考证》使用期间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四)带好考试必需证件,不得携带任何文具及违禁物品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纸质版《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承诺书》和《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开考前将承诺书和体温监测表交给监考老师。我省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生参加统一命题科目考试时不准携带考试文具和违禁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自命题科目考试时考生可以携带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的用具。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掌握时间要求

考生尽量提前到达考点,至少在各科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试楼宇,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考试进行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袋;开考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作答;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打电话。

(六)主动配合安全检查

考生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为节约入场时间,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装饰的衣物或饰品,如果携带有规定以外的物品应主动上交,放置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在安检过程中若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由此耽误的时间将由考生本人负责。安检合格后考生才能入场,抓紧找到自己的座位,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角处以备核验。如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烧、身体不适等情况,请及时向监考老师汇报,并配合考点工作人员监测、检查。

(七)认真核对试题信息和填写姓名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

考生在参加统考科目考试时,在试题答题卡正面填写考生姓名、填涂考生编号、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在答题卡背面上部“考生姓名”填写处填写本人姓名。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实行“一题多卷”的科目,增设了粘贴“试卷条形码”环节,需要考生将本人试题册首页“试卷条形码”取下,粘贴到答题卡规定的“试卷条形码粘贴位置”处。

(八)警惕考试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广大考生及家长对于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传播的所谓“出售研考试题”、“充当枪手”之类的信息,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避免受骗并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硕士生入学考试统一命题、联合命题科目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命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凡是考前或考试过程中盗窃、泄露、出售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以上述名义从事诈骗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和研究生考试的正常进行,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法律坚决予以打击。

(九)调整心态,保持良好的应试状态

对大部分考生来说,研考是人生中一件大事,同学们经过长期刻苦的复习和准备,如今终于要迎来真正的“战斗”,随着开考临近你们或多或少都会出现紧张的情绪,这是十分正常的反应,大家不要为此感到焦虑,但是希望你们学会舒缓自己的情绪,积极调整心态,提高应试自信,避免过度紧张。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饮食,把这几天当作平常的一天来过,同时将身体和神经调整到最兴奋的应试状态。如果在考场中出现了难以控制的紧张和不安,可以尝试做几次深呼吸,或者想象一些比如放假、聚会等轻松的事情来分散注意力,避免过度的紧张影响考试状态。

五、珍惜前途,诚信考试

我们希望每位考生都能谨记“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要珍惜自己的前途和荣誉。硕士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中相关违纪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严重作弊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为诚信考试教育内容,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相关法律条款,希望考生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遵守本人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禁止携带手机等各种类型的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生考试时如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招考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触犯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全省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生参加统一命题科目考试时不准携带考试文具和违禁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和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报考单位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试卷条形码。凡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的区域逗留、交谈及打电话。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传递文具等用品,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以下公布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理办法

(一)存在以下行为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存在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除以上处理,根据相应违规事实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停考1-3年、或相应法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洁身自好,不要相信任何不法分子的蛊惑,以免上当受骗,抱憾终身。

六、考风考纪监督举报办法

东北农业大学考点0451-55190398(研招办)、0451-55191008(纪检委)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0451-82376025;电子信箱:yanzhaochu@126.com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69号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处,邮编150090。

最后,希望所有在本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都能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沉着应试,发挥自己最好的水平。特别送给东北农业大学的同学们,无论你们报考哪所学校,都衷心希望你们展现农大学子良好的学风考风,发挥出色,未来都能被心仪的高校录取,实现自己的理想。请考生持续关注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你网站,以便第一时间了解我考点相关通知内容。

东北农业大学考点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梦圆考场,携手上岸!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附:1.东北农业大学教学楼、新艺术楼位置图

2.《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承诺书》

3.《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东北农业大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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